法律援助的条件
时间: 2014-06-25 16:54:15 作者: 法律常识网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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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性条件是:
l、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。

2,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。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,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,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"最低生活保障线"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"失业救济标准"来确定。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"最低生活保障线"标准和"失业救济标准"的,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;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,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,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。
特殊条件是指,符合法律(包括司法解释)明文规定的当事人,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,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。例如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、未成年人、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,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。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,我们应该优先保证。此外,对于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4条规定的"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",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,把"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"具体化为六种情况。其中,"经济困难"的情况具体化为两条,即:"①本人确无经济来源,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: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,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";"特殊案件"具体化为"四条",即:"③共同犯罪案件中,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,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;④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;⑤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;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,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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