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常识网 大圈网

无效婚姻的范围

时间: 2014-06-25 16:22:54 作者: 法律常识网整理

  请看下面由法律常识网(changshi.daquan.la)小编精心准备的《无效婚姻的范围》。希望能为网友答疑解惑,走出迷途。

无效婚姻自始无效,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,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。

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,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。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。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,作自始无效处理,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,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。



男女双方的结合,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,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,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,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,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,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。现行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,笔者认为,重婚和近亲婚,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,应属自始无效。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(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未到法定婚龄的),主要涉及个人私益,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。对这两种情形,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,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。



此外,对于可撤销婚姻,《婚姻法》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,而《婚姻法》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,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,还包括欺骗婚、误解婚、虚假婚等,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,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。


(法律常识网整理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)
分页:123
法律常识网提供最全专业的法律常识。
如果觉得 法律常识网 不错,请分享给大家!
大圈网 全部查询
大圈网旗下网站:法律常识网 Copryright © 2014-2022
changshi.daquan.la 闽ICP备14009251号-3   执行时间:7.81 毫秒